依据《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)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以及新开业的交税人,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。
对提出请求而且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交税人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:
(一)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;
(二)能够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,依据合法、有用凭据核算,能够提供精确税务资料。
第五条 下列交税人不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:
(一)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;
(二)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非企业性单位;
(三)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。
第六条 交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。